
- 索 引 號:LY02100-0200-2024-00006
- 備注/文號:永政規〔2024〕3號
- 發布機構:永政規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8
- 有 效 性:
鳳城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龍巖市永定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永定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龍巖市永定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文明型城市,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中心城區垃圾處理費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龍政綜〔2019〕131號),《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有關征收工作的通知》(閩財稅〔2021〕8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業及醫療固體廢物和其它危險有害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區范圍”是指中心城區規劃范圍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進入我區指定垃圾轉運站的區域,并隨著城市發展作相應調整。
第二章 征收對象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征收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凡在城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城鄉居民及暫住人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各類所有制企業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三章 征收標準
第六條 非營利性一般住戶按以下標準進行收取:
對于一戶一表用戶,城區范圍內常住居民的收費標準為9元/月·戶,其中暫住人口經有關部門或所在居委會確認的,按3元/月·人收取。
對于多戶一表用戶(含只有一個總水表的住宅小區),由永定區環境衛生服務所核定實際戶數后,按照征收標準收取。
對于一戶多表用戶,參照一戶一表收費標準按實際情況進行收取。
當月用水≤2噸的,則該戶當月不收取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營利性場所按以下標準進行收取:
工廠、企業等按上一年度末的工資在冊人員數以2元/月· 人標準征收。新增企業按入職人數征收。
一般性營業店面(不含餐飲、娛樂行業和其它產生垃圾量較大的場所)、餐飲業、娛樂行業、美容美發、家禽宰殺店、足浴、作坊、超市、機動車維修、洗車場、廣告、玻璃制作行業、水果店、收購站(店)等按類別、營業總面積計收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詳見附表)
賓館、旅社等住宿場所按床位征收,20床以內按20元/月征收,每增一床加收1元。
農貿市場按每個攤位9元/月、一般店面15元/月、家禽宰殺店(攤)30元/月征收。臨時經營、商業慶典等活動按場地面積0.3元/平方米·天征收,由活動舉辦方支出。
固定疏導攤點30元/月征收。
第八條 城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醫院、社會團體按上一年度末在職人數(含聘用人員)以3元/月·人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由所在單位支出。
第四章 征收主體
第九條 龍巖市永定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垃圾處理費征收的統一管理工作,龍巖市永定區環境衛生服務所具體負責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減免政策
第十條 對殘疾人、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以及確屬民政救濟對象的下崗職工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由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批準后,戶主為五保戶、低保戶的,按9元/月·戶標準予以減免,五保戶、低保戶掛靠其他戶的,按五保戶、低保戶人數3元/月·人標準予以減免。殘疾人屬民政救濟對象的,按9元/月·戶標準予以減免,非民政救濟對象的,按3元/月·人標準予以減免。重點優撫對象及屬民政救濟對象的下崗職工按9元/月·戶標準予以減免。每年1月和7月為減免申報月。
第六章 征收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垃圾處理費是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使用國家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電子發票(普通發票)。收費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運輸和處置、垃圾分類等。
第七章 生活垃圾處置
第十三條 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積極推行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市場化運作進程,公開選聘有資質、有能力的環境衛生服務公司進行垃圾的運輸和處置工作,并對整個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工業、科研、醫療衛生、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企業生產產生的有毒有害的垃圾必須按有關規定自行進行無害化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五條 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物業)和個人所管理的庭院、廣場、樓道、通道,其環境衛生的清掃和垃圾收集由責任單位(物業)和個人負責送至就近垃圾轉運站,也可以委托環衛專業部門有償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龍巖市永定區城市管理局依據《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一千元罰款”給予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鄉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龍巖市永定區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04年1月1日施行的《永定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龍巖市永定區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附件
龍巖市永定區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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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行 業 |
基準數 |
收費基數 |
收費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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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常住居民 9元/月·戶 單人戶 3元/月·人 暫住人口 3元/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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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各類醫院、學校等 |
按上一年度末在職人數 |
3元/人·月 |
由所在單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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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企業等 |
按上一年度末的工資在冊人員數 |
2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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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類 |
酒家、酒店、飯店 等飲食業及茶館等 |
20平方米以內 |
18元 /月 |
20平方米以內18元/月 21-50平方米 30元/月 51-100平方米40元/月 101-200平方米 80元/月 201-500平方米120元/月 501-1000平方米180元/月 1000平方米以上200元/月 |
廚房餐廳(含過道及包房)為計算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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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旅社等住宿場所 |
20床 以內 |
20元 /月 |
每增 1床加收1元 |
有餐飲的需按餐飲標準收費(不對外營業的減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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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 |
50平方米以內 |
18元 /月 |
50平方米以內 18元/月 51-100平方米 25元/月 101-300平方米 45元/月 300平方米以上6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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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行 業 |
基準數 |
收費基數 |
收費標準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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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類 |
玻璃、裝潢店、水果蔬菜、理發、美容美發、作坊、鮮花、汽車、摩托車、自行車修理店、廣告、收購店、洗車場、超市等 |
20平方米以內 |
15元 /月 |
20平方米以內15元/月 21-50平方米 20元/月 51-100平方米 35元/月 101-200平方米 50元/月 201-500平方米80元/月 501-1000平方米135元/月 1000平方以上23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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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類 |
日用百貨、食雜、服裝、家用電器及其維修等一般性營業店面 |
20平方米以內 |
15元 /月 |
20平方米以內 15元/月 21-50平方米 20元/月 51-100平方米 25元/月 101-200平方米 40元/月 201-500平方米6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80元/月 1001-1500平方米135元/月 1501平方米以上18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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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 |
農貿市場 |
每個攤位9元/月 店面15元/月 家禽宰殺店(攤)3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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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攤 |
15-20元/月·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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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夜市飲食攤點 |
25-40元/月·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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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疏導攤點 |
30元/月·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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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經營、商業慶典等 |
0.3元/平方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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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沖洗 |
造成路面滴灑漏 |
180-24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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