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對全區各級各類學校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在區委領導下,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黨的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統戰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受區委委托,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宏觀管理,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強化干部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管理任免局機關股級干部、區教師進修學校、永定一中中層干部和全區各中學、中心小學、區直學校校級領導,管理所轄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檔案。
(四)統籌全區教育事業發展,研究制訂全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各級各類教育,指導教育體制、辦學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制訂教育發展規劃,檢查、督促規劃落實;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統籌指導全縣民辦教育工作。
(五)負責實施全區九年義務教育,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落實國家教育惠民政策,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的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教學管理,推動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
(六)指導協調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指導職業學校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管理和基礎能力建設;指導和推進全區社區教育工作;統籌協調全區終身教育工作,承擔區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協調鄉鎮(街道)、各部門有關教育的督導與評估工作,負責全區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開展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檢查和評估,組織開展全區基礎教育發展水平監測。
(八)負責提出每年局機關、全區中小學、幼兒園、中職學校(單位)教育經費計劃的建議;負責指導和執行全區教育系統經費的籌措、管理;按規定管理國內外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和教育捐贈;按規定對教育系統經費實施內部審計監督。
(九)主管全區教師工作,負責全區教師調配、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評聘、考核培訓、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區教育系統人才隊伍的建設;負責全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公開招聘工作;推進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指導基礎教育和中職學校年度招生工作,指導初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政策;統籌管理全區中小學學校考試。
(十一)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籍學歷管理,負責全區高中、初中、小學階段學校學籍學歷管理和幼兒園學籍管理;負責中職學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和指導全區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文化藝術、社會實踐、國防教育、環保教育、安全穩定等工作;指導全市學校條件裝備、信息化建設、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和后勤管理工作;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十三)統籌管理全區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協調、辦理教育系統因公出國人員和海外來我區學校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開展同港、澳、臺等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四)負責全區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的宣傳和推廣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共龍巖市委辦公室、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定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巖委辦〔2014〕133號)和《中共永定縣委、永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定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委〔2015〕12號)文件精神,設立龍巖市永定區教育局,為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科級。本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對全區各級各類學校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在區委領導下,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黨的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統戰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受區委委托,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宏觀管理,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強化干部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管理任免局機關股級干部、區教師進修學校、永定一中中層干部和全區各中學、中心小學、區直學校校級領導,管理所轄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檔案。
(四)統籌全區教育事業發展,研究制訂全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各級各類教育,指導教育體制、辦學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工作;指導鄉(鎮)制訂教育發展規劃,檢查、督促規劃落實;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統籌指導全縣民辦教育工作。
(五)負責實施全區九年義務教育,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落實國家教育惠民政策,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的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教學管理,推動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
(六)指導協調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指導職業學校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管理和基礎能力建設;指導和推進全區社區教育工作;統籌協調全區終身教育工作,承擔區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協調鄉鎮、各部門有關教育的督導與評估工作,負責全區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開展對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檢查和評估,組織開展全區基礎教育發展水平監測。
(八)負責提出每年局機關、全區中小學、幼兒園、中職學校(單位)教育經費計劃的建議;負責指導和執行全區教育系統經費的籌措、管理;按規定管理國內外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和教育捐贈;按規定對教育系統經費實施內部審計監督。
(九)主管全區教師工作,負責全區教師調配、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評聘、考核培訓、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區教育系統人才隊伍的建設;負責全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公開招聘工作;推進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指導基礎教育和中職學校年度招生工作,指導初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政策;統籌管理全區中小學學校考試。
(十一)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籍學歷管理,負責全區高中、初中、小學階段學校學籍學歷管理和幼兒園學籍管理;負責中職學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和指導全區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文化藝術、社會實踐、國防教育、環保教育、安全穩定等工作;指導全市學校條件裝備、信息化建設、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和后勤管理工作;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十三)統籌管理全區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協調、辦理教育系統因公出國人員和海外來我縣學校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開展同港、澳、臺等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四)負責全區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的宣傳和推廣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